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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日前,发改委气候司发布了24个行业指南应用中常见问题的解答集锦,对于重点排放单位、主管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核算、报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基础解答。

1、如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承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
答:如钢铁生产法人企业与其他法人企业间存在生产设备运营权转移形式,如设备租赁、承包等,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

2、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否需要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答: 核算和报告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之看做一个整体,无需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3、如何考虑炼焦过程产生的焦炉煤气和焦炭、炼铁炼钢过程中产生的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二次能源自用?
答:对于二次能源,只考虑企业外购和外销部分。

4、关于燃煤的低位热值缺省值,可否采用本企业实测值?
答: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实测值,但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否则,采用指南推荐值。

5、对于外购焦炭等化石燃料,企业是否核算和报告生产这些化石燃料过程中产生的排放?
答: 只计算这些化石燃料在本企业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由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企业核算和报告,不纳入本企业核算范围。

6、如何处理企业利用余热或余能发电,满足自身所需的电力需求?
答: 对于干熄焦发电、高炉炉顶余压发电等利用余热余能发电,可作为企业自发自用考虑,不应作为外购电力。如企业自备电厂(非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为燃煤、 燃油发电,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 CO2 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

7、如何选取电力 CO2 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 CO2 排放因子。

8、活动水平数据存在多种来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9、如何处理企业使用活性石灰代替石灰石作为熔剂?
答: 由于活性石灰主要成分为 CaO,高温下不再分解产生 CO2,故不再考虑此部分熔剂消耗产生的 CO2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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